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