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