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