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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