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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