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