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