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