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