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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