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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