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