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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