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