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