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产权调换、房屋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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