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