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老年教育应当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