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