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