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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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
第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
第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老年教育应当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提高思想道...
第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责...
第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
第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第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
第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
第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老年教育体系,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城市和乡村老年教育交...
第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和学习需求等情况,编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
第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利用自身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
鼓励、支持老年大学通过开展在线教育...
第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
第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
第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
第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
第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
第二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老年教育类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在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制,依法组织实...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教师和管理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相...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信息技术融入教育教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实现学习资源跨区域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档案,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课时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学习证明。
老年人...
第三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服务保障,关注老年人健康,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造...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老年教...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设老年教育相关课程,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老年...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老年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老年教育发展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