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