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