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