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设老年教育相关课程,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