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老年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登记、广告、收费退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老年教育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指导老年健康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登记、广告、收费退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老年教育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指导老年健康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