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老年教育的开展提供便利并共享教育资源。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安排播出适合老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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