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