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服务保障,关注老年人健康,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造安全、舒适、优美的学习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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