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网上教学平台进行商业活动。
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网上教学平台进行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