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档案,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课时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学习证明。
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按照规定纳入终身教育学分积累。
鼓励参加老年教育的老年人学有所用,组织建立不同类型的互助学习团队,并积极参与基层老年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