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教师和管理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专业教学能力。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鼓励退休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任教或者从事老年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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