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安全保护、防范金融和电信网络诈骗等教育,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虚假宣讲。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将智能技术应用纳入教学内容,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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