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老年教育发展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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