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