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