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