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和学习需求等情况,编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