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