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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