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