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