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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