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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