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