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