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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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第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 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 第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使用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信息真实... 第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 第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用药人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购进没有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 第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九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 第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条 药品属性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药人购进该药品,应当查验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一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第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二条 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第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三条 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 第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四条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 第十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五条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炮制中药饮片... 第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七条 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八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第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九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 (二)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 第二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条 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研究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四章 药物警戒 第二十八条 用药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用药人应当主动监测药品质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药品使用质量... 第三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发现假劣药品等质量安全隐患,及时...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违法购进、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 第四十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用药人违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