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九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
(二)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违反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调配药品;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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