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七条 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