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