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四条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