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四条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十四条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
(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全部法条